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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 2013-12-20   信息来源 : 科研处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公正地进行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评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等活动。

第三条 申请者必须是高校的在编教师、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科研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第四条 每一申请者当年只能申报二项研究成果参评。

第五条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研究项目,系指经批准正式列入计划的研究项目。属于同一研究方向发表的系列论文可合在一起做为研究项目申报。

第六条 《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中所称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申报。如第一署名人系校外人员,可由第二署名人从所在学校申报。第三及以后的署名人原则上不能申报。

第七条 丛书不能作为一项成果整体申报,只能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第八条 具有主题书名的个人文集可做为著作类成果申报,但多卷本个人文集不宜作整体申报。

第九条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不可做为著作整体申报,应由各论文作者单独申报。

第十条 《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所称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成果一律做为“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申报,除报送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外、须同时报送软件设计说明书,用户手册以及音像制品脚本等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必须附被引用或采用等的证明材料,或附应用部门或管理决策部门应用后产生较好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证明,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研究项目类成果须经验收或鉴定。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办法》第十条(一)要求相同。

第十三条 各类成果申报奖励的基本标准:

(一)专著:在研究现实或历史问题上有新创见,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以及解决社会实际问题有积极的作用和贡献。

(二)译著:选题和内容具有鲜明的思想性、现实性和针对性,译文准确通达,表意贴切,忠实于原文,对学科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古籍整理: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四)编著、工具书、学术资料: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比较系统地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和学术价值。

(五)论文:能够科学地论证和回答所提出的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观点、内容有创见或新意,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六)研究项目及研究咨询报告:能够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党和政府以及群众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研和科学分析,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和措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或被采纳后有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其他未列入的科研成果的基本标准比照上述相近成果掌握。

符合上述基本标准的各类科研成果可申报本奖励,按其价值和作用大小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优秀成果奖的等级标准

(一)专著类

一等奖:①研究难度大,研究方法有创新。②具有重大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重要贡献,或在理论上有新突破或开创一门新学科,或填补了学科领域的空白。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重要作用,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③在国内学术界有重大影响,是省内本学科领先之作。

二等奖:①研究难度比较大,研究方式有所创新。②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较大贡献,在理论上有较大创造性,提出重要的新观点、新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较大作用,有明显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③在国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本学科具有领先水平。

三等奖:①研究有一定难度,研究方法新。②具有比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对学科建设有一定贡献,内容有新意,提出新的观点,得出新的结论;或对解决社会实践问题有较好作用,有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③在省内学术界有较大影响,是出名之作。

(二)编著、译著类

一等奖:①科学地吸收并运用新的有重大价值的研究成果。②体例科学完善,材料翔实,论证系统严密。③能够科学地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重大课题,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强。④有重大效益或经济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译著:能填补某项专业翻译方面的空白,在国内有重大影响,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大应用价值。翻译难度大,译文质量很高,准确完整地再现了原著的内容,忠实于原文、译笔顺达畅,并能再现原著的风格神韵。

二等奖:①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较大价值的研究成果。②体例比较科学完善,材料翔实,论证比较系统严密。③能够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重要课题,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较强。④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产生重要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参考价值,对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具有较大应用价值。翻译难度较大,译文质量很高,忠实于原文,译笔通顺,并能在较大程度上再现原著的风格。

三等奖:①科学地吸收并运用了新的有价值的研究成果。②体例完善,材料翔实,论证较系统严密。③能够回答或解决社会实践和学科领域中的课题,有一定的科学性、知识性、可读性。④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学术界或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译著:对某一学科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在国内或省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参考价值,翻译有一定的难度,译文质量较高,忠实于原文,译笔通顺流畅,合乎译文语言规范。

(三)论文类

一等奖:①科学地阐明或解决重大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方法,在学术上有重要突破,或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②在全国学术界有重要影响,在省内居于领先地位。

二等奖:①能够科学地阐明或解决重要的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十分有价值的新观点、新方法,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②在全国学术界有较大影响,在省内是著名之作。

三等奖:①能够正确地阐明或解决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提出新观点或新方法,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②在省内学术界或社会上有较好的影响。

其它类成果的等级标准比照上述相近成果的等级标准掌握。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特设立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为此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社科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第三条 社科奖分为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三类。其中,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编著(工具书等)、资料和古籍整理著作、译著等,但不包括教材;研究项目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还包括软件、音像制品等其他形式的科研成果。

第四条 社科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二)学术上具有先进性,理论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研究成果具有明显的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观点正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文风端正。

第六条 申请评奖成果的基本标准:

(一)理论研究成果:学术上有所创新,理论上有所建树,提出了新思想、新观点、新方法,或在国情、社情调查、资料搜集整理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填补了学科的空白,纠正了前人的错误观点,推动了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受到学术界重视和好评。

(二)应用研究成果:在解决社会实践和改革开放中的重大问题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设立黑龙江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该项奖励的评审工作,其职责是:负责确定专家评审组的组成,确定授奖率和一、二、三等奖比例,审定获奖成果名单,处理异议投诉等。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由学术造诣深、思想水平高、办事公正的专家教授组成,负责成果奖励的学科评审工作。申报评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不能作为评审专家。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处理评奖工作中的日常事务,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受理异议等事宜。

第十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一)对本届评奖受理申报截止期限前三年成果进行评定,以成果发表的时间为限,上限为本届评奖前三年一月一日,下限为本届评奖前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对实际部门管理决策起了重要咨询作用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其鉴定或验收的时间下限与第十条(一)要求相同。申报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奖,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我省高校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享有著作权的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其中,合作研究成果原则上由第一署名人向所在单位申报。

第十二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五、六、十、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成果进行初审推荐。

第十三条 各校将申报成果集中,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形式审查后,分学科组织专家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学科专家评审组通过的获奖成果名单,经奖励委员会复审、审核、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异议与处罚

第十六条 自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异议期。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布的授奖成果持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并申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由办公室报奖励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复议。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由授奖单位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高校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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