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间接费用使用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使用及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教师的科研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东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东油校发〔2018〕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的使用、绩效考核、绩效支出的管理。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使用
第三条项目的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一)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
(二)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
(三)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自《东北石油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正式生效起,学校从新立项目间接费用中收取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2%用于补偿间接成本,间接费用的其余部分全部作为绩效支出。在此之前所立项目,学校未收取任何费用,间接费用可以全部作为绩效支出。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四条 项目考核原则上由项目委托单位组织,项目委托单位不组织考核的,可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院部组织考核,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交《东北石油大学科研绩效考核表》。
第四章 绩效发放
第五条 绩效支出应在项目考核合格后进行。
第六条 绩效发放可以采取逐月发放的方法执行,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第七条《东北石油大学绩效考核表》由二级院部审核,科研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发放。
第八条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发放对象必须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为我校有工资收入人员,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依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区别对待,且所发放的绩效支出总金额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第九条 科研人员绩效支出需打到拟发放人员本人的银行卡中,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东北石油大学科研项目绩效考核表.doc
附件2:发放科研人员绩效支出提供材料.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