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外协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4-04-09 点击数:

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外协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对科研外协合同的管理,维护国家及学校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外协合同指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中确实需要外协的研究、设计、试验、加工、咨询服务等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科研外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遵循合理、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外协合同内容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科研外协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科研外协项目原则上应委托给高等学校、国有科研院所以及国有企业所属科研院所。如果确实需要委托给非国有科研单位时,重点对科研外协项目的研究内容、承担研究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项目承担单位的业务范围和业绩实力等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六条 所有的科研外协合同必须首先由二级院部科研院长组织5名以上专家进行开题论证。

第七条 外协经费总额在10~50万元的,由科研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外协经费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科研校长组织学校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八条 需要委托给非国有科研单位,且外协经费10万元以上的,必须由经受委托方授权证明的该单位项目负责人来学校进行开题论证,必要时学校派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第九条 科研处为通过论证的科研外协项目办理科研外协合同。

第十条 办理科研外协合同提供材料:外协审批单3份;外协单位资质1份;外协经费预算1份;科研外协合同4份(外协单位盖章并盖骑缝章);原始合同或计划任务书1份;原始合同预算1份,用长尾票夹夹好,以备论证参考。

第三章 科研外协合同的验收

第十一条 科研处每年11月份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已到期的外协合同进行答辩验收,必须由经受委托方授权证明的该单位项目负责人来学校进行PPT汇报及答辩。

第十二条 结题论证所需材料:研究报告10份,经费决算报告(盖财务章)1份。

第十三条 验收合格后一周之内,项目负责人按照封皮—外协审批单—开题论证意见—科研外协合同(原件)—外协单位资质(盖公章)—外协经费预算(盖财务章)—经费决算报告(盖财务章)—验收意见—研究报告(封皮盖公章)的顺序装订一册,提交科研处。

第十四条 科研处完成技术资料的归档和成果登记等结题手续。

第十五条 对于未通过验收的科研外协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其他侵犯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由有关方面追究当事人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外协合同的变更、中止或撤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科研外协合同的转账

第十七条 科研外协合同费用的支付采用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并可根据合同的研究内容,预留一定数量的质保金。

第十八条 一次性支付是指科研外协合同通过验收并办理结题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凭科研处开具《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外协合同转拨经费通知单》、科研外协合同原件和外协审批单,按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外协合同转账、报账手续。

第十九条 分期支付是指科研外协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凭外协审批单和科研外协合同原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但最高支付额度不超过科研外协合同金额的70%。剩余的30%应在科研外协合同通过验收并办理结题手续后,项目负责人凭科研处开具的《东北石油大学科研外协合同转拨经费通知单》,按计划财务处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外协合同转账、报账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科研外协合同经费的使用情况到受委托单位进行现场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科研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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