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

作者:科研处 时间:2017-07-28 点击数: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12号)




发布时间: 2017-05-12 18:44:00


各市(地)财政局、科技局,中省直有关单位: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5月12日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发〔2016〕20号)、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办发〔2017〕1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以项目形式组织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


第三条 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实行多元化投入方式,资金来源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市县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支持方式的科研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后补助支持方式具体规定另行制定。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项目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管理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承担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的、省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职责。


(一)审核并批复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项目资金实施财政绩效管理。


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报项目资金预算及决算;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按项目进度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组织项目财务验收;监督检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资金审计和绩效管理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


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需自行承担的责任;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完善并执行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配合进行项目资金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统筹安排使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九)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财务验收审计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入户调查费、青苗补偿费、与项目任务相关的培训费等。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在预算编制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一)                     收入预算包括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省级作为资金来源。


(二)                     支出预算应坚持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做到科学、合理、真实、准确。


1.设备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总额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出国开展合作与交流应当。高校、科研院所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按照本单位制定的会议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4.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间接费用: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项目,均需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30%比例核定,软科学、软件开发等智力密集型项目可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总额70%的比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由承担单位在合理确定间接成本的前提下安排绩效支出。



对项目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与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科学技术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05〕11号)同时废止


项目任务书是项目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自筹资金和其他需自行承担的责任等。


五 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财政预算单位支出项目资金


第四章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间预算调剂、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和增减参与单位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送批准。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批准。


(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三项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如需调减,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承担单位批准,调剂用于项目直接费用其他方面的支出。


(五)设备费、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款所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直接费用其他方面的支出。


(六)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七)预算单位项目资金支出科目调剂,按照有关规定报请同级财政调整预算指标。


第十九条 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中属于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支出以及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对上述支出中,因不具备刷卡条件而无法采用公务卡结算,但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发生的支出等,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可以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对于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合理确定科研仪器设备的范围,规范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程序和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财务验收。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组织清查,对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提出处理意见;设备变价收入、结余资金上缴省级财政。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财务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


逾期未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未通过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财务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收回省级财政


第二十五条 承担单位承担有权调配,其处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制订或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开发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九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应当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


(一) 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二)未对省级财政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 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四)违反规定层层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五) 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当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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